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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发〔2018〕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30|来源:贵阳市政府|专栏: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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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发〔2018〕17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建改建

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

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十三五”时期贫困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贵州省“十三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黔党办发〔2015〕4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筑府办发〔2016〕1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所辖区、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需要。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统筹、协调审核办、管理办及各区(市、县)政府在具体操作流程之间的沟通、衔接工作,承担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制定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项目的无偿移交标准、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工作。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组织审核规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规模、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时序、无偿移交标准、适用的建筑标准等工作,协调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资源整合调配,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取得用地规划、土地手续及方案批准手续后,依法与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签订《贵阳市公共文化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协议书》(以下简称《配套协议》)。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负责依据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签订的《配套协议》,管理办组织协调、监督市级建管部门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区(市、县)管理办组织协调、监督属地建管部门监管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和各项使用功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七条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以及2015年市政府批准下发的《贵阳市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进行实施和管理。

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规划部门应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纳入我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由规划、文化、国土资源部门核定位置,划定予以保护红线,依照法定程序报政府审批。

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须配建公共文化设施的,须将公共文化配套设施配建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经营性土地出让时,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要求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经依法批准,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采用划拨方式。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不得在《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修改或调整公共文化配套建设条件。

第八条  规划预留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上新建扩建与公共文化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属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公共文化资源原则提出意见,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报政府审批,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或拆建并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有序开展。

合并、置换、搬迁、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需对原设施场地进行调整的,应当确保公共文化设施面积不减少。凡迁建公共文化设施,原有设施要实行资产处置的,所得资金应全部用于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开发新建改建小区时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按配建标准执行(标准附后)。

第十一条  配套建设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定点、建设规划和公共文化设施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公共文化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符合设计、建设规范,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文化特色。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所辖区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公共文化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依法接受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区(市、县)政府或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配套协议后,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编制建设进度计划报市县管理办备案,市级监管项目在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网上公示,各区(市、县)监管项目在各区(市、县)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捐资建设或主动配套建设公共文化及其相关项目的境内外组织、个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公共文化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

 

第四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之前,应当按照《配套协议》,向管理办提出验收申请,管理办根据《配套协议》建设内容,与审核办共同组织项目所在区(市、县)政府、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到配套现场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市县两级管理办组织各区(市、县)政府或区(市、县)政府确定的部门、开发建设单位、文化、体育部门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移交手续,签订《公共文化配套设施移交协议书》。项目移交时,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将办理公共文化配套设施不动产权证书和资产评估等所需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手续,并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属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室内公共文化设施国有资产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所涉及的区(市、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处理;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住建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中不诚信企业名单。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发改、住建、规划、国土资源和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文化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自2018年6月1日前已出让土地或已提供规划部门设计条件、已审批规划方案的,按照已批准规划条件执行。

 

附件: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设施配建标准

 

附件

 

贵阳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文化

设施配建标准

 

规划户数:300—1000;规划人数:1000—3000以下的新建居住区:

1.图书室。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可配备2000册以上各类图书,8种以上报刊杂志,4个以上书柜和6张以上桌椅。

2.公共电子阅览室。建筑面积50—80平方米,可配备4—10台台式电脑,1台路由器、交换机,移动播放器、DVD、投影仪、便携式音箱,2M以上宽带,4套以上桌椅,定期更新信息共享工程数字资源。

3.多功能室。建筑面积50—200平方米,可用于举办小型会议、讲座,定期播映信息共享工程资料影片,开展电教培训。

4.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上,可配备桌椅、棋牌、器乐、音响等设备,用于开展书画、娱乐活动。

5.社区阅报栏。面积10—25平方米,可定期更新《贵州日报》《贵阳晚报》《都市报》等官方报纸;有条件的居住区可用电子阅报屏代替。

6.社区文化墙。面积20—50平方米,由唱、读、讲、传,历史文脉、文化遗产、社区风采等内容喷绘、石刻、艺术墙或具有鲜明特色和文化元素的社区围墙构成。

7.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路径或健身小广场、篮球场、足球场等。建设标准为288—1440平方米的室外健身场地,安装配置相关室外健身器材,或建设1个室内面积96—48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所,安装配置相关室内健身器材。

规划户数:1500—3000;规划人数:4500—9000的新建居住区:

1.图书室。建筑面积60—100平方米,可配备3000册以上各类图书,8种以上报刊杂志,5个以上书柜和10张以上桌椅。

2.公共电子阅览室。建筑面积60—100平方米,可配备4—10台台式电脑,1台路由器、交换机,移动播放器、DVD、投影仪、便携式音箱,2M以上宽带,4套以上桌椅,定期更新信息共享工程数字资源。

3.多功能室。建筑面积100—250平方米,可用于举办小型会议、讲座,定期播映信息共享工程资料影片,开展电教培训。

4.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可配备桌椅、棋牌、器乐、音响等设备,用于开展书画、娱乐活动。

5.社区阅报栏。面积20—40平方米,定期更新《贵州日报》《贵阳晚报》《都市报》等官方报纸;有条件的居住区可用电子阅报屏代替。

6.社区文化墙。面积30—50平方米,由唱、读、讲、传,历史文脉、文化遗产、社区风采等内容喷绘、石刻、艺术墙或具有鲜明特色和文化元素的社区围墙构成。

7.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路径或健身小广场、篮球场、足球场等。建设标准为1440—3000平方米的室外健身场地,安装配置相关室外健身器材,或建设1个室内面积480—100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所,安装配置相关室内健身器材。

规划户数:3000—5000;规划人数:9000—15000的新建居住区:

1.图书室。建筑面积80—150平方米,可配备3000册以上各类图书,8种以上报刊杂志,5个以上书柜和10张以上桌椅。

2.公共电子阅览室。建筑面积80—150平方米,可配备4—10台台式电脑,1台路由器、交换机,移动播放器、DVD、投影仪、便携式音箱,2M以上宽带,4套以上桌椅,定期更新信息共享工程数字资源。

3.多功能室。建筑面积120—300平方米,可用于举办小型会议、讲座,定期播映信息共享工程资料影片,开展电教培训。

4.文体活动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可配备桌椅、棋牌、器乐、音响等设备,用于开展书画、娱乐活动。

5.培训室。建筑面积100—150平方米,可开展舞蹈、声乐、健康、室内健身活动培训。

6.社区阅报栏。面积30—60平方米,定期更新《贵州日报》《贵阳晚报》《都市报》等官方报纸;有条件的居住区可用电子阅报屏代替。

7.社区文化墙。面积40—100平方米,由唱、读、讲、传,历史文脉、文化遗产、社区风采等内容喷绘、石刻、艺术墙或具有鲜明特色和文化元素的社区围墙构成。

8.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路径或健身小广场、篮球场、足球场等。建设标准为3000—9000平方米的室外健身场地,安装配置相关室外健身器材,或建设1个室内面积1000—4800平方米的室内健身场所,安装配置相关室内健身器材。

规划户数:10000—16000;规划人数:30000—48000的新建居住区:

按照《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04〕167号):人口规模在30000—50000人以上的居住区应(按照每千人用地200—600平方米、每千人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建设文化活动中心。根据“十分钟文化圈”的原则,也可在居住区的不同区域配置建设两个文化配套设施,覆盖不同服务区域。

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的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现有公共文化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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