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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发〔2018〕3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 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 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5|来源:贵阳市政府办公厅|专栏: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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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发〔2018〕3号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府

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统称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的制定、调整和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制定、调整和公布,应遵循职权法定、简政放权、权责一致、透明规范和便民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及分工

 

第四条  权责清单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厅(室)、机构编制部门、督办督查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机构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权责清单管理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等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编制、调整,公布,并牵头开展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

各级督办督查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权责清单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权力事项的合法性审查,负责权力清单动态调整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配合市编委办(市审改办)监督指导政府工作部门开展权责清单有关工作。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进驻的行政权力事项办理进行日常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是本单位权责清单制定、调整、公布的责任主体。应对依法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其他行政权力等,分类进行梳理,明确权力事项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逐一梳理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实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合一,汇总形成权责清单。

部门负责政策法规工作的内设机构要对本部门拟调整的权力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章  清单内容及调整程序

 

第六条  在权责清单中,权力清单部分的项目内容包括职权编码、实施单位、项目名称、权力类型、设定依据等;责任清单部分的项目要素包括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等。市、县两级共同实施的权责事项应当在要素内容上统一规范。

第七条  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集中调整。

(一)动态管理。如有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的,有关政府工作部门应立即执行,并在调整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拟调整事项及调整依据报市编委办(市审改办)备案。

(二)集中调整。原则上每年对清单进行定期调整,各部门根据市编委办(市审改办)的统一安排,集中报送调整申请,按程序进行审核及合法性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对外公布。

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权责清单编码化、数据化管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增加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职权行使机构调整,相应增加行政权力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取消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设定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及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取消行政权力事项,应对应取消的;

(三)因职权行使机构调整,相关行政权力不再实施的;

(四)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按规定权限可以取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下放权责事项:

(一)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二)其他依法应当下放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申请变更权责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颁布、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权力事项的类型、名称、设定依据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权力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四章  纪律及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工作部门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的同时,按照规范、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逐项编制、修改、取消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明确各环节的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报同级审改办审核。

第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专栏集中公布,同时由部门在各自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就权责清单的制定与运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工作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和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政府工作部门每年12月10日前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供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情况,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情况。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送权责清单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工作业务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的,设在我市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责清单的编制及调整由其上级部门审核确认,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并对外公布。

行业及领域根据工作需要,需制定专项权责清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及调整情况进行制定并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所列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政府工作部门未及时执行或未提交备案的,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出整改建议,由督办督查部门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权责清单调整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审核同意,政府工作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编委办。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