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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3/02|来源:省发改财金处|专栏: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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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加快并规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7〕14号)要求,全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核发、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凡2015年10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企业、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换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从2018年1月1日起,我省全部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和证书办理相关业务,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旧版证照不再使用。请还未申领新版证照的有关单位(企业)尽快携带相关证件到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证照,以免影响正常业务开展。详细内容请登录信用中国(贵州)网站(www.gzcx.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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