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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朋友”能疏通关系 骗保未遂,女子赔钱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8/07/24|来源:贵州都市报数字报|专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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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一女子租赁车辆给无照人员,引发交通事故。为了取得保险赔偿,该女子请“朋友”疏通关系,不仅支付了8万元“疏通”费后,没拿到保险公司赔付,还因涉嫌犯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日,云岩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为得保险赔偿,找“朋友”能疏通“关系”

阿芬今年48岁,在贵阳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

2014年12月,阿芬将车租给徐某,谁知,当晚,徐某驾驶该车与两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驾驶人、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次日凌晨,阿芬向所承保的保险公司报警。

后经交通管理局认定,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阿芬得知此事后,人一下子就懵了。2015年2月,阿芬与“朋友”建国谈起此事,对方听后告诉她,可以找朋友疏通关系,帮助她向保险公司索赔。

 阿芬听后,立即催促建国处理此事。

“帮忙费”、“疏通费”……女子支付了8万元

 随后,建国向阿芬介绍罗某让其帮忙。对方提出,要2万元的“帮忙费”,阿芬欣然接受,并立即支付了罗某“帮忙费”。

几天后,建国再次找到阿芬,称还需要4万元,1万元用于疏通关系,3万元作为解决肇事车辆定损的费用。

阿芬再次拿出4万元交给建国。建国将肇事车辆拖至其朋友杜某处进行修理,请其朋友帮忙负责定损。建国支付了1万元给杜某,将其余3万元揣进了自己的口袋。

随后,建国将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阿芬。

本想着,终于可以拿到保险赔偿的阿芬,再次接到杜某的电话,要求阿芬再支付2万元,即可以解决车辆定损问题。

阿芬随即又支付给杜某2万元。

涉嫌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

阿芬拿着“朋友”“帮忙”获得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索赔12.9万余元。保险公司在理赔定损时,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伪造而拒绝赔付,并报了警。

2017年9月,阿芬与“朋友”建国,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院: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云岩区法院审理认为,建国、阿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阿芬明知无法正常获得保险理赔,仍授意并认可建国通过采取疏通关系等方式获取骗保资料,并支付“帮忙费”给相关人员。

建国收取阿芬的款项后,向他人疏通关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伪造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于骗取保险理赔款。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分工不同,但作用地位等同,法院不予区分主从。

阿芬、建国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故判决,建国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阿芬犯保险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