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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审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7/16|来源:开阳县法院|专栏: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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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到贵阳市 “贵州某装饰公司”上班,与同事代某成为朋友。被告人张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根据公司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为公司承揽业务。2017年,被告人张某某转到一家贷款公司工作,该贷款公司要求每天必须加20个陌生人的微信。为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张某某即联系被告人代某提供 “贵州某装饰公司”公民个人信息资料以便添加微信。代某向张某某提供了100多个以贵阳市各楼盘命名excel文件包,每个excel文件夹下含几十条到上千条不等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其中包含了姓名、电话号码,房屋位置及房屋面积等内容)。被告人张某某将上述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存放于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某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打击侵犯他人公民信息犯罪的消息,即将保存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了删除。案发后,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张某某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为85609条;从被告人代某笔记本电脑中提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为43846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代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和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当庭宣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刑法》第253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